個人股權激勵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權激勵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方式如下:
1.如果個人在股權激勵計劃下從計劃實施單位取得現金或非現金所得(如股權),原則上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
2.對于被激勵個人通過股權激勵機制取得公司股權后,未來再轉讓股權時,應就其股權轉讓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適用20%的稅率。
3.對于被激勵個人工資、薪金性質的股權激勵所得,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應履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
4.如果員工直接持股,當員工獲得分紅時,需要按照“利息、股息、分紅所得”稅目以及20%的稅率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5.如果員工通過合伙企業持股,根據相應政策,合伙企業在獲得創業企業分紅時,不并入合伙企業的其他經營所得,被激勵員工按其在合伙企業中的份額需單獨按“利息、股息、分紅所得”稅目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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