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政策,殘疾人和孤老人員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6000元的優惠政策。該政策適用于在吉林省境內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減免幅度根據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多少而定,例如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6000元(含)以下的,減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6000元。
此外,政策還規定了優惠期限為長期,即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減征期限為長期。同時,孤老人員是指由各級民政部門認定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義務人的老年人,烈屬是指烈士遺屬,包括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該政策的具體執行可能因各地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議具體操作時咨詢相關部門獲取具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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