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舊版換新版的規定
舊版營業執照換新版營業執照的規定如下:
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市場主體應當向登記機關交回原營業執照,并申請換發新版營業執照。新版營業執照的格式分類、印刷標準等繼續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啟用新版營業執照的通知(國市監注〔2018〕253號)中《營業執照印制標準(2019年版)《營業執照打印標準(2019年版)等相關要求執行。
自2022年9月1日起,經登記機關準予設立、變更登記以及補發營業執照的各類市場主體,頒發調整版式后的營業執照。之前存續的各類市場主體,可以繼續使用原版營業執照,也可以直接申請換發新版營業執照。各省級、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要確保按時進行新版營業執照的啟用換發工作。新版營業執照在使用中出現的情況及問題,要及時報告市場監管總局。
以上規定僅供參考,如有需要,建議咨詢相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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