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1.計算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總額,即將每位殘疾職工的月工資或者勞務報酬累加得到。
2.將第一步得到的工資總額乘以100%,即得到加計扣除的金額。
3.將第二步得到的加計扣除的金額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即可降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某企業在2023年共有100名職工,其中10名為殘疾職工,每位殘疾職工的月工資為5000元,那么該企業在2023年享受殘疾人加計扣除100%政策的具體計算如下:
1.計算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總額,即10×5000×12=600000元。
2.將第一步得到的工資總額乘以100%,即600000×100%=600000元。
3.將第二步得到的加計扣除的金額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假設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00元,則2000000-600000=1400000元。
因此,該企業在2023年享受殘疾人加計扣除100%政策后,應納稅所得額為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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